给各位读者拜年

CZ小站一直都门庭冷落,承蒙各位师友、读者不弃,常来光顾。在新的一年中,我也会努力保持必要的更新频率,谢谢大家那么久以来的支持。

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时刻,给大家拜个年,祝各位师友、读者在新的一年“龙”颜大悦,喜乐平安!

Leo

《法律理论》电子杂志第二期正式发布

电子杂志第一期发布的时候忙着毕业、找工作,没来得及贴,现在第二期已经火热上市了。猛击《法律理论》电子杂志第二期 :

第二期目录

访谈

概念分析诸问题——比克斯访谈录(英文版见第9页)

五个法哲学问题——莱特访谈录(英文版见第20页)

 专题: 概念分析与一般法理学

前 言

庄世同:描述性法理学是否可能?

朱 振:什么是法律的概念分析?

张 超:概念分析与法律的实践本质

刘叶深:可能世界语义学与哈特的概念理论

邱昭继: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概念分析文献

 论文

王鹏翔:反对安置命题

Christine M. Korsgaard著,方可译:罗尔斯与康德:论实践的首要性

Andrei Marmor著, 沈宏彬译,法律的性质

评论

Thom Brooks:自主、自由与惩罚(英文版见第137页)

周林刚:原则与政治——关于德沃金的《最高法院的阵形》

学术资讯

附录

第一期创刊号在这里

范立波论法律理论的实践意义

范立波老师在法律理论博客上贴出了他最近的一个演讲稿,谈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推荐大家去阅读,下面是我摘录的一段演讲:

我认为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性和根本性问题的反思的学问,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检验法律实践中预设的、通常被信以为真的深层观念或标准。法理学家可以关注法学家的讨论,从中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惑,也可以尝试着代法学家发问。如果这些问题是法学家信以为真的或深感困惑的一般性问题,而法理学家能够揭示这些标准的内在矛盾或未被人意识到的面相,或提出新的看法,而且这些努力是能够合理地被接受的,它就能够通过改变法律社群的某些深层共识,进而影响法律实践。

我非常赞同范老师对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说明,部门法和法理学本该有一种良性的关系,最终改变法律实践的现状。但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边是法理学者觉得部门法学家没深度,另一边,部门法学家又认为法理学不过是屠龙术,双方缺乏真正的有效沟通和分工。从我的角度看,部门法学家和法理学家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如果比较中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和美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我们会发现美国的顶尖学者常常同时也是极具原创性的理论家,他们对于部门法中的某些核心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并且有能力把这些理论和教义学结合在一起,来重塑整个部门法的面貌。比如芝大法学院侵权法的名教授Richard A. Epstein,他的Taking一书不但是部门法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本重量级的政治哲学、法理学和经济理论作品,没人会把他看作“仅仅是”一名顶尖的部门法学家。而反观中国,我们的顶尖部门法学者缺乏这样的理论素养。这种对理论的轻视也表现在招聘中,国内的好法学院招聘青年教师时只会关心你发了几篇核心几篇一类,而丝毫不会在乎你的已有成果和已做的工作是不是有整体的理论承诺,是不是试图实质性地推进某个根本性的议题。在美国排名前列的法学院,一个应聘者如果有许多出版物,但却没有自己的理论,她就缺乏真正的竞争力。

在部门法学者理论素养不足的另一边,法理学家也应当为现在的局面负责。看看我们顶尖法学期刊上的法理学作品,多半是半学术半时评的文论:现在发生了什么事情,法理学上有什么现成看法——而且常常还是比较法式的大杂烩,简单结合一下,文章完成。我不是批评这种论文,它们自然有其独特的价值。理论家应当回应时代的理论需要,比如哈特和Devlin爵士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论战,这样的工作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种论文写作的思路成为学科的典范,这就有失偏颇了。这里的问题是法理学家过于直接地面对实践问题,而忽略了生产理论武器这个重要的环节。就像范老师说的,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基础理论部分进行反思和批判,为部门法学者思考实践问题提供基本的思路、概念,同时,这样的思路和概念必须包含有一定的彻底性和原创性,而不能用简单的比较法式大杂烩来取代理论家自己的学术使命:

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或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固然也算是一种贡献,而且这种贡献也可能是理论上的。但真正的理论贡献,是贡献理论而非应用他人的理论。如果我们只是援引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即使这种运用很成功,它也只不过是证明了这些被援引的理论是好的理论。没有一个有雄心的理论家或理论家社群会满足于应用其它人的理论,而不致力于提供独特的、富有竞争力的新理论的。只有当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够提出一套与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竞争的理论时,中国的法理学才算做出了真正的理论贡献。这无疑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因为它要求理论家必须具有将实践予以理论化的功力,目前我们能说的是,理论家要不愧于实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理论贡献,并具有做出真正的理论贡献的雄心。

谈富勒《法律的道德》中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翻译及其理解

凡是学过进阶《法理学》课程(开在大三大四)的同学都知道,富勒(Lon L. Fuller)是极为重要的当代法理学家,而《法律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Law)则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这本名作大家翘首企盼,我依稀记得它的翻译出版是在我读大四到研一期间。当时的英语阅读能力还有限,郑戈老师的翻译一面世,我就买入一本赶紧捧读。那时读书没头没脑,阅读学术作品就像翻看小说一样。翻完这一本书,除了被人说烂了的“法治”八要件之外,也就能偶尔记住几句名言警句式的表达。

但商务的这个译本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郑戈老师译笔流畅,文气畅通,读上去感觉像是中文作品。不像有些翻译的文本,从句套从句,有很重的“译制片”感。所谓“译制片”的感觉,就是你不看画面,光听声音,就能知道这部电影是外语片——因为译制片的配音演员故意模仿老外的腔调,那腔调却又不是真正的洋人腔调。很多的译作都给人这样的感觉,不是吗?说起来,我自己其实也是不合格的“译制片”型译者之一,《法理词汇》里面有很多技术化的表达,尽管我很努力地想翻译为平白的中文文本,但最终还是落了个译制片味。

郑戈老师的译文兼顾了信达雅,但其中有个关键概念的翻译我却颇有微词,这个概念就是富勒一开场就大篇幅处理的“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富勒这样来界定Morality of Aspiration: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is most plainly exemplified in Greek philosophy. It is the morality of the Good Life, of excellence, of the fullest realization of human powers. In this concept one might be condemned for failure, [but] not for failure to perform a duty, for shortcoming, but not for wrongdoing.”(The Morality of Law 修订版 p5)

这段话的意思非常浅白,其实富勒就是在讲古希腊的“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网上也有激烈的批评指出富勒在这里是在讨论“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我自己就自诩是美德伦理学的辩护者。有一定伦理学功底的读者或许会问:难道亚里士多德不是通过功能主义的目的论来界定美德的吗?目的论伦理学不就是美德伦理学吗?答案既“是”也“不是”。

说“是”,是因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无论是目的论伦理学还是美德伦理学都是源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因此,这两个概念如果仅仅“指称”某个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那么它们就重合了。只不过在这里,它们的差别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两个名字,但指同一颗星星。

说“不是”也有其道理:如果我们把“目的论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看作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个传统的“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的“解释”或者“概念化”。那么目的论和美德伦理代表着两种独立的概念化方式,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一个代表黑暗中的星星点点的光明,而另一个代表彻底的光明就要来到了。

“目的论伦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主流解释,而“美德伦理学”在20世纪末开始成为伦理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的新解释范式。尽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主义的目的论生物学支撑起他的美德伦理学主张,但这两种理论并不一样。目的论伦理学本身是可以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结果也可以是目的,比如享乐主义的目的论伦理学。而美德伦理学则没法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美德伦理学将行动者的行动动机、情感、趋向视作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而结果论将行动带来的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

在富勒写作这本书的年代,那时候人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解读还是“目的论”占主流,美德伦理学只处于萌芽的阶段。并且,不但上述这个定义的段落没有提到行动者的个人美德,通读整本书,“美德”这个概念并未和Morality of Aspiration联系到一起。显然最合理的解释是富勒并未注意到G. E. M. Anscombe这一拨人在悄悄酝酿的亚里士多德的逆袭——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他头脑中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依然是古旧的“目的论伦理学”。

解决了这个概念的理解问题,是时候来看看它该如何适当翻译了。Morality of Aspiration大致是在讲个人对自身的卓越的“追求”,而不是旁人指责你没有尽到什么义务或者做了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因此,Morality of Aspiration径直可以翻译为“追求的道德”。

郑戈老师的翻译是“愿望的道德”。初一看,似乎差别不大。然而,从日常语言的用法看,“愿望的道德”在中文中并没有“追求卓越”的意义,虽然愿望的对象一般而言是好的。或者,更精确地说,愿望的对象或状态在“卓越”的程度上比不上“追求”的对象或状态。试体会下面这个表达:

“我追求匀称的体型,尽管我有个愿望就是有一天能放开来海吃海喝。”

因此,“愿望的道德”并不能确切地传达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意义,而且在头一次听到这个概念而缺少必要技术性解释的情况下,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追求的道德”也会让人有点发懵,因此,最好的精确翻译是“作为追求的道德”,而与其相对,Morality of Duty不妨译为“作为义务的道德”,这样就会清晰很多。

在本文结束前,我还想吐槽一小点。整本书的书名The Morality of Law,这不是明摆着就是《法律的道德》?说实在的,我直到今天还是不明白为啥要在道德后面加个“性”。译事艰难,郑戈老师的翻译白玉微瑕,挑错总是相对容易的。


厦大法学院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三期:《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接着”并“对着”波斯纳的挑战讲》

本学期最后一次工作坊,我们有幸请到了周赟老师,给我们讲这个比较法的题目。题目挑战常识,非常有意思,讨论也很激烈。下文是厦大法学院博士生左迪同学采写的通讯:

12月28日晚7点,厦门大学法学院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3期活动在C519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赟博士作主题报告《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接着”并“对着”波斯纳的挑战讲》,李琦老师、吴旭阳老师、李亚凝同学进行点评,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周赟老师首先从我们通常理解的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与欧陆法系的近缘关系分析入手,引入了波斯纳的挑战,即英国法律体系更接近于欧陆法系而疏远于美国法律体系,继而细致入微的从英国主流法律理论——规范实证主义理论、英国法官与美国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角色作用的比较、英美两国法律职业的差异等角度,解读了波斯纳提出的挑战。之后,通过结合自己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的所学所闻,论证了学者对波斯纳观点的质疑并发展和推进了波斯纳的观点。在评议阶段,吴旭阳老师从法史学的角度分析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的历史亲缘关系;李亚凝同学对报告中所介绍的波斯纳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李琦老师则对周赟老师的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在主题表达及证成路径上的看法。到场的部分同学就报告热烈提问,周赟老师均给予细致解答。

本期活动受到法学院同学的广泛关注,吸引了很多同学到场参与。周赟老师现场报告及论文的语言措辞、思维铺陈以及逻辑进路让同学受益匪浅,点评嘉宾的现场点评也都客观中肯,再次体现了举办工作坊活动,旨在促进青年学者和同学之间交流学习、畅所欲言宗旨。 Read more »

Ribstein论法域竞争

从群组blog Truth on the Market 得知,美国伊大法学院的Larry E. Ribstein教授于12月24日过世。我和Ribstein教授并没有过深的交往,但他的为人为学却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他难得的几次吃饭、聊天也是我在美国访学期间美好记忆的组成部分。记得在我回国前一周,我还与他一起吃过一顿便餐,席间我提到我下周就要回国,他郑重其事地说若早知道我要离开,就应该到高级餐馆请我好好吃上一顿。短短一句话令我很是感动,我不过是第三世界国家来的平庸学生,而Ribstein是世界顶级的商法学者,但他丝毫没有架子。他过人的饱学睿智,还有那种和他地位极不相称的平等、真诚和慷慨,为我设立了一个学者为学为人的终极榜样。

Ribstein是伊大法学院的讲座教授,在商法领域其作品的引用率长期居全美前四,他毫无疑问是伊大法学院的顶级学术大师之一。我不熟悉他在商法、公司法领域研究上的具体贡献,但他的“法域竞争”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刚好当时有一位台湾的同学在读他的SJD,博士论文的写作方向正好是法域竞争,我们经常交流聊天,所以有幸了解这个理论的梗概。

这个理论的大意是说把“法律制度”也看作是商品,他的生产商是政府,而消费者是个人与商业团体。在联邦制的前提下,州政府之间会形成竞争,公民和公司则以脚投票,选择出效率最高(或最适合他们)的公司法、税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因此,德拉华州虽然土地贫瘠,但却有着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的公司法,原因无他,只是因为公司在那里设立成本最低。法域竞争的理论也可以适用到国际领域。为什么蒙牛、百度这些号称民族企业的公司不是在中国设立公司,却选择开曼群岛、维京群岛去注册?因为那里注册的成本最低,并且监管最宽松。在民主和联邦制的政治架构下面,公司和公民会对政府进行游说,要求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产品,如果本地政府无法提供这样的法律产品,他们最终就会用脚投票,选择最有利于他们的法域。

正因为上述法域竞争的存在,“一个加州的居民会在德拉华设立船运公司、在巴拿马注册船只、到香港招聘船员、把资本转移到开曼群岛、去加拿大找个同性伙伴结婚”。Ribstein的原创理论为这种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也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捍卫了联邦制的正当性。推荐大家阅读他的The Law Market一书,通俗易懂,清晰简洁,完全适合非商法或法经济学背景的学术工作者阅读。

我相信,他的理论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实践——贱卖土地、免税政策、放松环保管制等等。当然,Ribstein教授出于严谨的自我要求,他对自己的理论能否适用于authoritarian state表示谨慎。但我直觉上觉得他的基本思路仍然成立,只不过政府决策时的动机结构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父母官不用考虑选民的压力和人民的疾苦,而只需要考虑组织部的考察和自己的钱包!

仅以这篇小小的短文纪念Larry E. Ribstein。

Update (2012.1.6): 收到台湾新竹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蔡昌宪助理教授的邮件,他的纪念文章也发布在了这里。昌宪是我在美国认识的同窗好友,也就是我上文提到的Ribstein教授指导过的唯一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法学博士。

(英语)世界法律哲学项目排名

Leiter的Philosophical Gourmet Report新鲜出炉了2011年的(英语)世界法律哲学项目排名。摘录过来供那些想要出国学习法律哲学的同学与老师们参考。有时候,最好法学院未必能提供最好的法哲学训练。例如,在下面前21名中,基本看不到哈佛、斯坦福的影子。当然了,也看你要追求什么——写在简历上,Harvard的效果肯定要比NYU好吧。

第一梯队:

Oxford University (4.5, 5)

第二梯队:

New York University (4, 4)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3.75, 3.5)
Yale University (4.5, 4.5)

第三梯队:

Columbia University (3.5, 4)
Georgetown University (3.5, 3.5)
*McMaster University
Rutgers University, New Brunswick (3.5, 4)
University of Chicago (3.5, 4)
University of Illinois, Urbana-Champaign (3.5, 3)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Chapel Hill (3.5, 3.5)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3.5, 3.5)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3.5, 3.5)
University of Toronto (3.5, 3.5)

第四梯队:

Cambridge University (3, 3)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3, 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3, 3)
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n Arbor (3, 3.25)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Minneapolis-St. Paul (3, 3)
University of Virginia (3, 3.5)
*York University, Toronto

 

如何批评韩寒?

韩寒在23、24两天连续发了两篇文章,谈论了革命民主等话题,引起读书界的强烈反弹。以周斌为代表的读书界人士祭出两记杀招,第一招叫“可惜韩寒不读书”,第二招叫“反民主”,招招紧逼,巴不得韩寒闭嘴。读书界人士的批评是说:韩寒读书太少,没上过大学,概念和基本的“知识”都不具备,谈这类公共话题时不妨三缄其口,免得被人笑话。周斌仅仅是这波批评中的代表者,在微博上,倒韩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我本是局外人,不是韩寒的粉丝,也并非读书界的一员。但读书界的这些批评让我很是疑惑,因我工作方向就是政治/法律理论。从我的角度看,韩寒短短的两篇对话体文点出了许多政治/法律哲学上有趣的议题,并且,那些议题本身就极富争议性,事情似乎不是那么简单。为了风格上的统一,下面我也试着以苏格拉底式的对话体来谈谈如何批评韩寒。

谈公共事务、政治议题一定要写严肃的文论吗?

答案是NO!古代第一流的政治哲学家苏格拉底没有写过严肃的论文,更不曾掉书袋,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最伟大的政治理论家。即使在当代政治理论学者中,也有用对话体写作的。社群主义者Daniel A. Bell在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就是用对话体写的。一开始答辩委员会拒绝这篇论文,但最后还是因为论文严肃的学术性顺利通过答辩,日后还在牛津大学出版社作为专著出版。

每一个公民都有谈论公共事务的道德权利(我不是在讲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不管他是不是受过良好的政治学理论训练,甚至,公民谈论公共事务本身是一种政治美德。公民也有互相批评的道德权利,但这种批评不是建立在某种“职业门槛”基础上的,更不是以读过多少书、上没上过大学作为标准。

如何谈论“自由”、“民主”这样的大词?

韩寒是这样来谈论“自由”概念的:

大部分国人眼中的自由,与出版,新闻,文艺,言 论,选举,政治都没有关系,而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比如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人,能自由的喧哗,自由的过马路,自由的吐痰,稍微有点社会关系的人,我可以 自由的违章,自由的钻各种法律法规的漏洞,自由的胡作非为,所以,好的民主必然带来社会进步,更加法制,这势必让大部分并不在乎文化自由的人们觉得有些不 自由,就像很多中国人去了欧美发达国家觉得浑身不自在一样。

许多人觉得韩在这里对自由概念的处理是个硬伤,以此指责批评他读书不够、学习不够、文凭不够。但,什么是“自由”?当你说到你是自由斗士的时候,你真的了解“自由”这个概念吗? Read more »

厦大法学院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二期《相爱于无极—清季民初以来族际通婚法》

第二次活动见到了传说中纵横驰骋于法律博客的名ID“共和国酷吏”,同时也是著名青年法史学家、中山大学博雅学院客聘助理教授、“帝国主义者”杨昂老师。

杨昂在工作坊的报告耗时逾一个半小时,从清末民初族际通婚这个小点引出了他的“帝国治理”理论。撇开报告内容给听众们带来非同寻常的智力刺激不说,他的学术雄心和视野更是值得我们学习。许多学术人要么气局狭隘,视野逼仄,喜好卖弄雕虫小技;要么无的放矢,满纸跑马,扯淡扯到天边。前面一种没有大视野和全局观,后面一种没有体现学术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艺。而杨昂的法史治学路径很好地结合了两者,既有历史学者挖掘与论证史料的技术,更有理论家所必需的big picture。虽然我们很多人未必从事法史研究,但他的这种思路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下面是宪法学博士生左迪采写的通讯:

12月16日下午3点,厦门大学法学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2期活动在C519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由魏磊杰老师主持,华中科技大学助理教授杨昂博士作了主题为《相爱于无极——清季民初以来之族际通婚法》的精彩报告,吴旭阳老师、张薇薇老师进行了讲评,法学院部分同学参加了本次活动。

杨昂博士首先从“康定情歌”的歌词表述,切入到政治话语中的族际通婚制度,用较为生动的语言介绍了族际通婚在古今中外、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宗教派系之间的发展与演变,继而旁征博引地借用大量史实,讲解了我国古代,特别是清季民初时期,族际通婚在处理民族关系、国家建构方面的作用,并论证了其中的法律问题。最后,结合不同学者关于族际通婚的观点,提出了族际通婚在现代政治国家部门法领域中的思考。随后,吴旭阳老师、张薇薇老师均对杨昂老师的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就报告中涉及的族际通婚在国家建构部分论证的不足、族际通婚政治目的与现实有效性的质疑、报告中民族性与宗教性事例对族际通婚的证成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杨昂老师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次报告中杨昂老师法史学的研究角度,示范性地拓宽了法学问题多角度探讨的思维模式,引起了同学们的广泛兴趣,这也体现了跨学科工作坊的举办宗旨,受到了广大同学的好评。 Read more »

书店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吗?——一个自由主义的看法

在上面这篇介绍阅读器的文章中,我简单谈了一下我不支持独立书店/实体书店获得国家财政补贴,也不认同国家应当给予实体书零售业以不同于其他零售行业的优待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那篇文章中没有具体展开我的论证,但有些话实在不吐不快。

我虽身在法学院,但就我的学术偏好来说,其实更喜欢阅读并思考道德、政治与法律哲学中的理论问题。有许多师友认为我的这种学术偏好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都是艰深的纯“理论”,而“理论”与社会实践常常会脱节。很大程度上,他们对理论与实践的看法是大致正确的,但尽管如此,我还是想说公共生活仍然需要理论。理论为我们的人生选择、公共制度安排提供意义与说法。

有很多的问题,看上去非常具体,贴近实践,但若没有理论来支撑与阐释,说服力会很有限度。比如:“书店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吗?”

近来有很多民营的实体书店陷入危机,先是风入松、季风相继倒闭等,最近又有光合作用。网络上有很多读书人喟叹文化的不彰,他们中的许多也寄希望于政府,请求国家给予公共政策上的倾斜,来保护民营实体书店。比如知名评论人郭宇宽,在他的专栏中写道:

现在走遍全国各地,感觉我们这个国家的文化危机真是严重,很多地方都都没书可看了。很多地方书店都在卖些教辅材料,算命,万年历之类的。要么就是摆几本“中国不高兴”,“郎咸平为你解读中国经济”之类的,就已经算是有品味了。年轻人除了上网,几乎没有机会培养宁静优雅的阅读习惯,也没有接触到好书的机会,我担心这样下去,整个国家的性格都在变得粗鄙浮躁。

很大程度上,我同意郭老师的看法(虽然不同意他要求国家积极救助的结论)。中国的图书阅读榜上非虚构类前三名永远是“成功学”,机场书店的电视十有八九都在教你如何出人头地。这样的国家,想成功,真的难。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家该做点什么?就像下面这个广州学而优书店的创办人陈定方女士所说的:

@学而优陈定方 : #何去何从我的书店#几点意见:1,国家尽快制定图书销售定价制法律;2,对书店税收先征后返;3,将国家投入到建设新的社区书店及图书馆的资金调配一部分到现有的书体书店来,因为这些书店已经是现存的社区书店,能够为一般的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阅读需求,他们只是需要一些帮助而不需要国家全部投入。

陈女士在这里提出了三点意见。

第一点是希望国家控制图书市场的定价。其背后的理由陈女士没有讲出来,但明摆着,是因为网络书店的成本控制能力太强,导致实体书店的原有利润空间得到很大的挤压。这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一个关于价格管制的经济学问题。我不是经济学专家,但就我所了解的经济学原理来说,这样的国家管制是无效率的。当然,这个问题和我们这里的讨论相关度不大,不再展开。

第二点和第三点则与我们的问题直接相关,陈女士要求国家给予经济政策上的倾斜,首先是税收上的优惠,其次是经济上的补助。同样,在经济学上,这样的方案会带来很多的潜在困扰:例如,资源配置的信号会被打乱,国家投入图书馆的钱来资助书店会不会导致书店的无效增长,在民众不需要读书的社区会一下涌现很多的书店?或者,最后书店会不会成为避税跟洗钱的场所,因为这里开发票不用缴纳税款?

我们也暂时回避这些问题,而集中到以下这个政治理论问题上:国家应当以公共财政来支持民营书店吗?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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