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波论法律理论的实践意义
范立波老师在法律理论博客上贴出了他最近的一个演讲稿,谈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推荐大家去阅读,下面是我摘录的一段演讲:
我认为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性和根本性问题的反思的学问,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检验法律实践中预设的、通常被信以为真的深层观念或标准。法理学家可以关注法学家的讨论,从中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惑,也可以尝试着代法学家发问。如果这些问题是法学家信以为真的或深感困惑的一般性问题,而法理学家能够揭示这些标准的内在矛盾或未被人意识到的面相,或提出新的看法,而且这些努力是能够合理地被接受的,它就能够通过改变法律社群的某些深层共识,进而影响法律实践。
我非常赞同范老师对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说明,部门法和法理学本该有一种良性的关系,最终改变法律实践的现状。但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边是法理学者觉得部门法学家没深度,另一边,部门法学家又认为法理学不过是屠龙术,双方缺乏真正的有效沟通和分工。从我的角度看,部门法学家和法理学家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如果比较中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和美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我们会发现美国的顶尖学者常常同时也是极具原创性的理论家,他们对于部门法中的某些核心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并且有能力把这些理论和教义学结合在一起,来重塑整个部门法的面貌。比如芝大法学院侵权法的名教授Richard A. Epstein,他的Taking一书不但是部门法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本重量级的政治哲学、法理学和经济理论作品,没人会把他看作“仅仅是”一名顶尖的部门法学家。而反观中国,我们的顶尖部门法学者缺乏这样的理论素养。这种对理论的轻视也表现在招聘中,国内的好法学院招聘青年教师时只会关心你发了几篇核心几篇一类,而丝毫不会在乎你的已有成果和已做的工作是不是有整体的理论承诺,是不是试图实质性地推进某个根本性的议题。在美国排名前列的法学院,一个应聘者如果有许多出版物,但却没有自己的理论,她就缺乏真正的竞争力。
在部门法学者理论素养不足的另一边,法理学家也应当为现在的局面负责。看看我们顶尖法学期刊上的法理学作品,多半是半学术半时评的文论:现在发生了什么事情,法理学上有什么现成看法——而且常常还是比较法式的大杂烩,简单结合一下,文章完成。我不是批评这种论文,它们自然有其独特的价值。理论家应当回应时代的理论需要,比如哈特和Devlin爵士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论战,这样的工作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种论文写作的思路成为学科的典范,这就有失偏颇了。这里的问题是法理学家过于直接地面对实践问题,而忽略了生产理论武器这个重要的环节。就像范老师说的,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基础理论部分进行反思和批判,为部门法学者思考实践问题提供基本的思路、概念,同时,这样的思路和概念必须包含有一定的彻底性和原创性,而不能用简单的比较法式大杂烩来取代理论家自己的学术使命:
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或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固然也算是一种贡献,而且这种贡献也可能是理论上的。但真正的理论贡献,是贡献理论而非应用他人的理论。如果我们只是援引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即使这种运用很成功,它也只不过是证明了这些被援引的理论是好的理论。没有一个有雄心的理论家或理论家社群会满足于应用其它人的理论,而不致力于提供独特的、富有竞争力的新理论的。只有当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够提出一套与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竞争的理论时,中国的法理学才算做出了真正的理论贡献。这无疑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因为它要求理论家必须具有将实践予以理论化的功力,目前我们能说的是,理论家要不愧于实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理论贡献,并具有做出真正的理论贡献的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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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困惑于“理论是什么”这个问题,凌皞有无权威的参考文献啊
直接讲理论是什么的文献还真是没看到过。在法理领域内,Jurisprudence Or Legal Science?: A Debate about the Nature of Legal Theory这本书倒是有点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