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活体取熊胆汁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I:康德会怎么说?

因为归真堂上市在即,“活体取熊胆汁”又在网络上引来不少的争议和批评,这其中既有科学上的问题(果壳:熊胆真的“不可替代”吗?),也有道德层面上的争议。我所关心的,更多的是道德争议。陈嘉映老师在财新《新世纪》上的这篇文章《救黑熊重要吗?》讨论得相当细腻与深刻。这篇短短的评论展现出了一名职业哲学家作为“论证专家”所具有的分析、反思能力,同时也深刻地挖掘到了问题本身的复杂与精微之处;更难能可贵的是,陈老师通篇以平白通晓的语言来谈论道德哲学问题,不掉书袋不装逼,清晰简洁,富有修辞性,堪称哲学家参与公共讨论的典范之作。

在陈老师这篇评论的启发下,我在这里也想借机来简单地谈谈活体取熊胆汁所涉及到的许多道德哲学问题。比较相关的问题有:动物福利与权利;道德要求的普遍性与中立性;美德伦理与道德义务。不急,依次一个一个来,今天先谈第一个。

伤害熊是一个“道德”问题吗?

把熊用铁链锁起来剖开它的肚子然后把一根细管插入它的胆囊,从这一刻开始,这只熊终其短短一生,都在为某些人的利益贡献胆汁。如果我接着问你:“这样做道德吗?”毫无疑问这样的行径可以用“残忍”、“没人性”等语词来描述和评价,但动物的道德权利毕竟是十分晚近的现象,毕竟,世界上还有许多“人”的道德权利都还没得到保障呢,又遑论动物。不难想象,会有人质疑这个问题本身:道德是适用于人类自身或者人和人之间的,对于动物来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为了加强这样的说法,她还会再反问你一句:你认为伤害熊是错误的,你自己就不吃猪肉牛肉羊肉吗? Read more »

博士论文的致谢

昨天把博士论文翻了下,感慨良多。去年此时,自己还在写博士论文,而一年后的现在,已经开始在大学教别人写论文了。借个地方把论文的后记发上来,如果有幸被文中提及的师友读到,那就更好了。

这篇博士论文是我在浙大法学院五年研究生生涯的总结汇报。对于整个人生长河而言,五年不过小小一个片段。但对我而言,五年的研究生生涯却意味着很多。学习法理学的这段经历不但改变了我对世界的认识,也改变了我对自己的看法。本文的核心关键词是“美德”。如果说美德有智识美德与道德美德之分,那么运气也应当有道德运气(moral luck)与智识运气(intellectual luck)之别。在这五年中,智识运气无时无刻不在眷顾着我。虽愚钝如我,却总能在艰辛跋涉的学术之路上遇到良师点拨、益友相伴,给我许多的信心,让我少走许多的弯路。这如果不是运气,那又是什么?

首先要感谢业师孙笑侠教授。“师恩如父”一词用在孙老师身上恐怕再贴切不过。在我的印象里,孙老师好似一位庄重威严的父亲。老师时刻保持着为师者应有的姿态,不轻易流露他内心的情感。浸润于中国传统中那种师道尊严在老师身上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而他给予学生的支持与关爱却毫无保留。老师的支持一直是我学术自信心的源泉,老师的宽容更给了我在学术上恣意妄为、跌跌撞撞的自由。每当我遇到困难与考验时,总是孙老师在关键时刻助我一臂之力,最后涉险过关。除了孙老师之外,还要感谢师母黄琪老师。从学业到生活,师母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和师母聊天如沐春风,其中所包含的人生智慧更是令我一生受用。 Read more »

为什么网络实名制侵犯了言论自由:基于“对称原则”的论证

3月16日起微博将全面实名制。这里的实名制就是所谓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简单来说,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在后台登记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显示在网页上的ID则可以自由选择。此规定一出,引来许多争议,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实名制和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网络实名是不是侵犯到言论自由?这不是一个小话题,用一本书的分量来处理也不过分,并不是三言两语的blog短文能解决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在这篇小文章中谈谈我的一些初步见解,给出一个简单(甚至简陋)的思路来论证为什么网络实名侵犯了实名制。并且,这个论证将非常简单,不会有那么多的学术黑话,也不需要太多政治哲学、宪法理论的积累。Here we go!

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

类似于“自由”这样的概念可不是凭空就成立的。尽管有一些右派人士持某种“自由公理观”——自由的价值不证自明,但通常而言,如果你主张某个东西是好的或者值得追求的,必须说明它为什么是好的或值得追求的。自由也一样。所以,当我们讨论实名制有没有侵犯“言论自由”的时候,最通常的思路是看看实名制这种做法有没有妨碍“言论自由”所追求的东西。那么,言论与表达的“自由”背后有什么理据来支持,通过这种“自由”的充分实践,我们又有哪些更为深层次的诉求?

对于如何证立“言论自由”,政治哲学、宪法理论上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种主要思路:言论自由有助于促成真信念(弥尔顿)、自我表达对自治(autonomy)的内在价值(密尔)、意见形成的市场机制(霍姆斯大法官)、对民主政体运作的保障、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批判等等。这上面的一系列辩护,有些诉诸言论自由的工具价值,比如言论自由的民主、监督功能,民主是目的,而言论自由是手段;有些则诉诸言论自由的内在价值,比如言论自由作为一种自我表达,本身就是个人自治的重要构成要素,不可或缺。这种对于言论自由的深层次理论阐释或者论证,我们称之为“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freedom of speech)”。

以及,为什么这样的形而上学很难解决问题

沿着这种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思路来讨论实名制,支持与否的关键要点就是“实名制”是不是得到了某种言论自由形而上学的支持。以真信念理论为例,参与这场讨论的双方,无论是支持实名制还是反对实名制,都可以从言论自由促成真信念的辩护中找到各自的理据和论证。比如,著名左派青年法学家吴法天是这么来论言论自由与实名制的:

微博是一个通过互相关注和分享观点进行展示和交流的网络空间,因为内容的碎片化和快餐化,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取决于彼此之间的认同和信赖。匿名的确很自由,但这种自由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不负责任的言论。

但同时,也有法学家以言论真实这一目标来反对实名制: Read more »

谈谈读书的方法之一:什么是有学问?

前面写过一篇小短文(《怎样算读懂一本书?》),以戏谑的方式批评了刘瑜老师的读书标准,也表达了我对“考据/原意探究”阅读法的一些初步看法,但又觉得意犹未尽。所以这里再制造一些文字垃圾,谈一下读书的方法。当然,这里谈的主要是狭义的人文社科学术类作品的阅读,更精确地说,是政治、道德理论类作品的阅读方法。

索引式阅读

上个学期给大一新生开了门“法学导论”课程,刚好课程期中作业是一篇短书评。同学们刚从高中上来,还不习惯大学的授课和阅读方式,对读书的方法还缺乏足够的体认。而回顾我自己的求学生涯,自己也曾有一段迷惘甚至于痛苦的读书历程。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从阅读中得到的不过是类似于图书馆索引:哪个牛逼的学者大致就什么话题讲过哪些典型观点,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留下。我相信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阅读经验。我们中的许多人自认为读了不少的书,然而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阅读之后,得到的只不过是“学者话题观点”这三个关键词。

富勒《法律的道德》,话题是“新自然法”,观点是“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法治八原则”。在这里,观点是几个关键词,但很多时候,观点还可以是语录体的格言。比如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本书看完,我们可能就记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句法学院妇孺皆知脍炙人口的格言。至于伯尔曼老师的这句格言究竟是修辞式的加强语气还是严格的学术论断,是历史学的实证考察还是法哲学上的普遍主张,这些我们并没有细想,更不必说细细探究伯尔曼用来支持这个主张的细致论证和针对它的可能反驳。

为什么?为什么我一页一页、一字一句翻下来的书,最后在脑袋里就只留下那么一句隽永又牛逼的格言?

什么是有学问?

读书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学问(scholarship)的看法。回过头来看,反思一下我们从小到大所接受的教育,会发现自己的这种阅读体验和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我们对“学问”的看法。什么是学问?怎样又算有学问?我们中国人有一套自己的标准。

所谓学术大师,通常来说就是精通数门外国语、熟读中西经典,对于种种典故文物信手拈来的饱学之士。钱钟书是学贯中西的大师。之所以他是大师,是因为他用你我不精通的语言(德语、法语、古典汉语等)读过你我这辈子根本不可能阅读的书籍。刘皓明曾经苛刻地批评钱钟书是个“绝食艺人(有趣的是,从刘皓明老师似乎也在自己的这篇文章中秀“绝食”的活),他是这么评价的: Read more »

给各位读者拜年

CZ小站一直都门庭冷落,承蒙各位师友、读者不弃,常来光顾。在新的一年中,我也会努力保持必要的更新频率,谢谢大家那么久以来的支持。

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时刻,给大家拜个年,祝各位师友、读者在新的一年“龙”颜大悦,喜乐平安!

Leo

《法律理论》电子杂志第二期正式发布

电子杂志第一期发布的时候忙着毕业、找工作,没来得及贴,现在第二期已经火热上市了。猛击《法律理论》电子杂志第二期 :

第二期目录

访谈

概念分析诸问题——比克斯访谈录(英文版见第9页)

五个法哲学问题——莱特访谈录(英文版见第20页)

 专题: 概念分析与一般法理学

前 言

庄世同:描述性法理学是否可能?

朱 振:什么是法律的概念分析?

张 超:概念分析与法律的实践本质

刘叶深:可能世界语义学与哈特的概念理论

邱昭继: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概念分析文献

 论文

王鹏翔:反对安置命题

Christine M. Korsgaard著,方可译:罗尔斯与康德:论实践的首要性

Andrei Marmor著, 沈宏彬译,法律的性质

评论

Thom Brooks:自主、自由与惩罚(英文版见第137页)

周林刚:原则与政治——关于德沃金的《最高法院的阵形》

学术资讯

附录

第一期创刊号在这里

范立波论法律理论的实践意义

范立波老师在法律理论博客上贴出了他最近的一个演讲稿,谈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推荐大家去阅读,下面是我摘录的一段演讲:

我认为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性和根本性问题的反思的学问,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检验法律实践中预设的、通常被信以为真的深层观念或标准。法理学家可以关注法学家的讨论,从中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惑,也可以尝试着代法学家发问。如果这些问题是法学家信以为真的或深感困惑的一般性问题,而法理学家能够揭示这些标准的内在矛盾或未被人意识到的面相,或提出新的看法,而且这些努力是能够合理地被接受的,它就能够通过改变法律社群的某些深层共识,进而影响法律实践。

我非常赞同范老师对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说明,部门法和法理学本该有一种良性的关系,最终改变法律实践的现状。但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边是法理学者觉得部门法学家没深度,另一边,部门法学家又认为法理学不过是屠龙术,双方缺乏真正的有效沟通和分工。从我的角度看,部门法学家和法理学家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如果比较中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和美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我们会发现美国的顶尖学者常常同时也是极具原创性的理论家,他们对于部门法中的某些核心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并且有能力把这些理论和教义学结合在一起,来重塑整个部门法的面貌。比如芝大法学院侵权法的名教授Richard A. Epstein,他的Taking一书不但是部门法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本重量级的政治哲学、法理学和经济理论作品,没人会把他看作“仅仅是”一名顶尖的部门法学家。而反观中国,我们的顶尖部门法学者缺乏这样的理论素养。这种对理论的轻视也表现在招聘中,国内的好法学院招聘青年教师时只会关心你发了几篇核心几篇一类,而丝毫不会在乎你的已有成果和已做的工作是不是有整体的理论承诺,是不是试图实质性地推进某个根本性的议题。在美国排名前列的法学院,一个应聘者如果有许多出版物,但却没有自己的理论,她就缺乏真正的竞争力。

在部门法学者理论素养不足的另一边,法理学家也应当为现在的局面负责。看看我们顶尖法学期刊上的法理学作品,多半是半学术半时评的文论:现在发生了什么事情,法理学上有什么现成看法——而且常常还是比较法式的大杂烩,简单结合一下,文章完成。我不是批评这种论文,它们自然有其独特的价值。理论家应当回应时代的理论需要,比如哈特和Devlin爵士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论战,这样的工作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种论文写作的思路成为学科的典范,这就有失偏颇了。这里的问题是法理学家过于直接地面对实践问题,而忽略了生产理论武器这个重要的环节。就像范老师说的,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基础理论部分进行反思和批判,为部门法学者思考实践问题提供基本的思路、概念,同时,这样的思路和概念必须包含有一定的彻底性和原创性,而不能用简单的比较法式大杂烩来取代理论家自己的学术使命:

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或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固然也算是一种贡献,而且这种贡献也可能是理论上的。但真正的理论贡献,是贡献理论而非应用他人的理论。如果我们只是援引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即使这种运用很成功,它也只不过是证明了这些被援引的理论是好的理论。没有一个有雄心的理论家或理论家社群会满足于应用其它人的理论,而不致力于提供独特的、富有竞争力的新理论的。只有当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够提出一套与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竞争的理论时,中国的法理学才算做出了真正的理论贡献。这无疑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因为它要求理论家必须具有将实践予以理论化的功力,目前我们能说的是,理论家要不愧于实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理论贡献,并具有做出真正的理论贡献的雄心。

谈富勒《法律的道德》中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翻译及其理解

凡是学过进阶《法理学》课程(开在大三大四)的同学都知道,富勒(Lon L. Fuller)是极为重要的当代法理学家,而《法律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Law)则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这本名作大家翘首企盼,我依稀记得它的翻译出版是在我读大四到研一期间。当时的英语阅读能力还有限,郑戈老师的翻译一面世,我就买入一本赶紧捧读。那时读书没头没脑,阅读学术作品就像翻看小说一样。翻完这一本书,除了被人说烂了的“法治”八要件之外,也就能偶尔记住几句名言警句式的表达。

但商务的这个译本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郑戈老师译笔流畅,文气畅通,读上去感觉像是中文作品。不像有些翻译的文本,从句套从句,有很重的“译制片”感。所谓“译制片”的感觉,就是你不看画面,光听声音,就能知道这部电影是外语片——因为译制片的配音演员故意模仿老外的腔调,那腔调却又不是真正的洋人腔调。很多的译作都给人这样的感觉,不是吗?说起来,我自己其实也是不合格的“译制片”型译者之一,《法理词汇》里面有很多技术化的表达,尽管我很努力地想翻译为平白的中文文本,但最终还是落了个译制片味。

郑戈老师的译文兼顾了信达雅,但其中有个关键概念的翻译我却颇有微词,这个概念就是富勒一开场就大篇幅处理的“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富勒这样来界定Morality of Aspiration: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is most plainly exemplified in Greek philosophy. It is the morality of the Good Life, of excellence, of the fullest realization of human powers. In this concept one might be condemned for failure, [but] not for failure to perform a duty, for shortcoming, but not for wrongdoing.”(The Morality of Law 修订版 p5)

这段话的意思非常浅白,其实富勒就是在讲古希腊的“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网上也有激烈的批评指出富勒在这里是在讨论“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我自己就自诩是美德伦理学的辩护者。有一定伦理学功底的读者或许会问:难道亚里士多德不是通过功能主义的目的论来界定美德的吗?目的论伦理学不就是美德伦理学吗?答案既“是”也“不是”。

说“是”,是因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无论是目的论伦理学还是美德伦理学都是源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因此,这两个概念如果仅仅“指称”某个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那么它们就重合了。只不过在这里,它们的差别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两个名字,但指同一颗星星。

说“不是”也有其道理:如果我们把“目的论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看作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个传统的“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的“解释”或者“概念化”。那么目的论和美德伦理代表着两种独立的概念化方式,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一个代表黑暗中的星星点点的光明,而另一个代表彻底的光明就要来到了。

“目的论伦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主流解释,而“美德伦理学”在20世纪末开始成为伦理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的新解释范式。尽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主义的目的论生物学支撑起他的美德伦理学主张,但这两种理论并不一样。目的论伦理学本身是可以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结果也可以是目的,比如享乐主义的目的论伦理学。而美德伦理学则没法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美德伦理学将行动者的行动动机、情感、趋向视作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而结果论将行动带来的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

在富勒写作这本书的年代,那时候人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解读还是“目的论”占主流,美德伦理学只处于萌芽的阶段。并且,不但上述这个定义的段落没有提到行动者的个人美德,通读整本书,“美德”这个概念并未和Morality of Aspiration联系到一起。显然最合理的解释是富勒并未注意到G. E. M. Anscombe这一拨人在悄悄酝酿的亚里士多德的逆袭——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他头脑中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依然是古旧的“目的论伦理学”。

解决了这个概念的理解问题,是时候来看看它该如何适当翻译了。Morality of Aspiration大致是在讲个人对自身的卓越的“追求”,而不是旁人指责你没有尽到什么义务或者做了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因此,Morality of Aspiration径直可以翻译为“追求的道德”。

郑戈老师的翻译是“愿望的道德”。初一看,似乎差别不大。然而,从日常语言的用法看,“愿望的道德”在中文中并没有“追求卓越”的意义,虽然愿望的对象一般而言是好的。或者,更精确地说,愿望的对象或状态在“卓越”的程度上比不上“追求”的对象或状态。试体会下面这个表达:

“我追求匀称的体型,尽管我有个愿望就是有一天能放开来海吃海喝。”

因此,“愿望的道德”并不能确切地传达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意义,而且在头一次听到这个概念而缺少必要技术性解释的情况下,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追求的道德”也会让人有点发懵,因此,最好的精确翻译是“作为追求的道德”,而与其相对,Morality of Duty不妨译为“作为义务的道德”,这样就会清晰很多。

在本文结束前,我还想吐槽一小点。整本书的书名The Morality of Law,这不是明摆着就是《法律的道德》?说实在的,我直到今天还是不明白为啥要在道德后面加个“性”。译事艰难,郑戈老师的翻译白玉微瑕,挑错总是相对容易的。


厦大法学院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三期:《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接着”并“对着”波斯纳的挑战讲》

本学期最后一次工作坊,我们有幸请到了周赟老师,给我们讲这个比较法的题目。题目挑战常识,非常有意思,讨论也很激烈。下文是厦大法学院博士生左迪同学采写的通讯:

12月28日晚7点,厦门大学法学院跨学科青年工作坊第3期活动在C519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赟博士作主题报告《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接着”并“对着”波斯纳的挑战讲》,李琦老师、吴旭阳老师、李亚凝同学进行点评,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周赟老师首先从我们通常理解的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与欧陆法系的近缘关系分析入手,引入了波斯纳的挑战,即英国法律体系更接近于欧陆法系而疏远于美国法律体系,继而细致入微的从英国主流法律理论——规范实证主义理论、英国法官与美国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角色作用的比较、英美两国法律职业的差异等角度,解读了波斯纳提出的挑战。之后,通过结合自己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的所学所闻,论证了学者对波斯纳观点的质疑并发展和推进了波斯纳的观点。在评议阶段,吴旭阳老师从法史学的角度分析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的历史亲缘关系;李亚凝同学对报告中所介绍的波斯纳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李琦老师则对周赟老师的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在主题表达及证成路径上的看法。到场的部分同学就报告热烈提问,周赟老师均给予细致解答。

本期活动受到法学院同学的广泛关注,吸引了很多同学到场参与。周赟老师现场报告及论文的语言措辞、思维铺陈以及逻辑进路让同学受益匪浅,点评嘉宾的现场点评也都客观中肯,再次体现了举办工作坊活动,旨在促进青年学者和同学之间交流学习、畅所欲言宗旨。 Read more »

Ribstein论法域竞争

从群组blog Truth on the Market 得知,美国伊大法学院的Larry E. Ribstein教授于12月24日过世。我和Ribstein教授并没有过深的交往,但他的为人为学却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他难得的几次吃饭、聊天也是我在美国访学期间美好记忆的组成部分。记得在我回国前一周,我还与他一起吃过一顿便餐,席间我提到我下周就要回国,他郑重其事地说若早知道我要离开,就应该到高级餐馆请我好好吃上一顿。短短一句话令我很是感动,我不过是第三世界国家来的平庸学生,而Ribstein是世界顶级的商法学者,但他丝毫没有架子。他过人的饱学睿智,还有那种和他地位极不相称的平等、真诚和慷慨,为我设立了一个学者为学为人的终极榜样。

Ribstein是伊大法学院的讲座教授,在商法领域其作品的引用率长期居全美前四,他毫无疑问是伊大法学院的顶级学术大师之一。我不熟悉他在商法、公司法领域研究上的具体贡献,但他的“法域竞争”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刚好当时有一位台湾的同学在读他的SJD,博士论文的写作方向正好是法域竞争,我们经常交流聊天,所以有幸了解这个理论的梗概。

这个理论的大意是说把“法律制度”也看作是商品,他的生产商是政府,而消费者是个人与商业团体。在联邦制的前提下,州政府之间会形成竞争,公民和公司则以脚投票,选择出效率最高(或最适合他们)的公司法、税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因此,德拉华州虽然土地贫瘠,但却有着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的公司法,原因无他,只是因为公司在那里设立成本最低。法域竞争的理论也可以适用到国际领域。为什么蒙牛、百度这些号称民族企业的公司不是在中国设立公司,却选择开曼群岛、维京群岛去注册?因为那里注册的成本最低,并且监管最宽松。在民主和联邦制的政治架构下面,公司和公民会对政府进行游说,要求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产品,如果本地政府无法提供这样的法律产品,他们最终就会用脚投票,选择最有利于他们的法域。

正因为上述法域竞争的存在,“一个加州的居民会在德拉华设立船运公司、在巴拿马注册船只、到香港招聘船员、把资本转移到开曼群岛、去加拿大找个同性伙伴结婚”。Ribstein的原创理论为这种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也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捍卫了联邦制的正当性。推荐大家阅读他的The Law Market一书,通俗易懂,清晰简洁,完全适合非商法或法经济学背景的学术工作者阅读。

我相信,他的理论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实践——贱卖土地、免税政策、放松环保管制等等。当然,Ribstein教授出于严谨的自我要求,他对自己的理论能否适用于authoritarian state表示谨慎。但我直觉上觉得他的基本思路仍然成立,只不过政府决策时的动机结构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父母官不用考虑选民的压力和人民的疾苦,而只需要考虑组织部的考察和自己的钱包!

仅以这篇小小的短文纪念Larry E. Ribstein。

Update (2012.1.6): 收到台湾新竹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蔡昌宪助理教授的邮件,他的纪念文章也发布在了这里。昌宪是我在美国认识的同窗好友,也就是我上文提到的Ribstein教授指导过的唯一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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