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起微博将全面实名制。这里的实名制就是所谓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简单来说,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在后台登记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显示在网页上的ID则可以自由选择。此规定一出,引来许多争议,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实名制和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网络实名是不是侵犯到言论自由?这不是一个小话题,用一本书的分量来处理也不过分,并不是三言两语的blog短文能解决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在这篇小文章中谈谈我的一些初步见解,给出一个简单(甚至简陋)的思路来论证为什么网络实名侵犯了实名制。并且,这个论证将非常简单,不会有那么多的学术黑话,也不需要太多政治哲学、宪法理论的积累。Here we go!
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
类似于“自由”这样的概念可不是凭空就成立的。尽管有一些右派人士持某种“自由公理观”——自由的价值不证自明,但通常而言,如果你主张某个东西是好的或者值得追求的,必须说明它为什么是好的或值得追求的。自由也一样。所以,当我们讨论实名制有没有侵犯“言论自由”的时候,最通常的思路是看看实名制这种做法有没有妨碍“言论自由”所追求的东西。那么,言论与表达的“自由”背后有什么理据来支持,通过这种“自由”的充分实践,我们又有哪些更为深层次的诉求?
对于如何证立“言论自由”,政治哲学、宪法理论上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种主要思路:言论自由有助于促成真信念(弥尔顿)、自我表达对自治(autonomy)的内在价值(密尔)、意见形成的市场机制(霍姆斯大法官)、对民主政体运作的保障、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批判等等。这上面的一系列辩护,有些诉诸言论自由的工具价值,比如言论自由的民主、监督功能,民主是目的,而言论自由是手段;有些则诉诸言论自由的内在价值,比如言论自由作为一种自我表达,本身就是个人自治的重要构成要素,不可或缺。这种对于言论自由的深层次理论阐释或者论证,我们称之为“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freedom of speech)”。
以及,为什么这样的形而上学很难解决问题
沿着这种言论自由的形而上学思路来讨论实名制,支持与否的关键要点就是“实名制”是不是得到了某种言论自由形而上学的支持。以真信念理论为例,参与这场讨论的双方,无论是支持实名制还是反对实名制,都可以从言论自由促成真信念的辩护中找到各自的理据和论证。比如,著名左派青年法学家吴法天是这么来论言论自由与实名制的:
微博是一个通过互相关注和分享观点进行展示和交流的网络空间,因为内容的碎片化和快餐化,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取决于彼此之间的认同和信赖。匿名的确很自由,但这种自由很容易走向极端,导致不负责任的言论。
但同时,也有法学家以言论真实这一目标来反对实名制: Read more »
电子杂志第一期发布的时候忙着毕业、找工作,没来得及贴,现在第二期已经火热上市了。猛击《法律理论》电子杂志第二期 :
第二期目录
访谈
概念分析诸问题——比克斯访谈录(英文版见第9页)
五个法哲学问题——莱特访谈录(英文版见第20页)
专题: 概念分析与一般法理学
前 言
庄世同:描述性法理学是否可能?
朱 振:什么是法律的概念分析?
张 超:概念分析与法律的实践本质
刘叶深:可能世界语义学与哈特的概念理论
邱昭继: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概念分析文献
论文
王鹏翔:反对安置命题
Christine M. Korsgaard著,方可译:罗尔斯与康德:论实践的首要性
Andrei Marmor著, 沈宏彬译,法律的性质
评论
Thom Brooks:自主、自由与惩罚(英文版见第137页)
周林刚:原则与政治——关于德沃金的《最高法院的阵形》
学术资讯
附录
第一期创刊号在这里
范立波老师在法律理论博客上贴出了他最近的一个演讲稿,谈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推荐大家去阅读,下面是我摘录的一段演讲:
我认为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性和根本性问题的反思的学问,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检验法律实践中预设的、通常被信以为真的深层观念或标准。法理学家可以关注法学家的讨论,从中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惑,也可以尝试着代法学家发问。如果这些问题是法学家信以为真的或深感困惑的一般性问题,而法理学家能够揭示这些标准的内在矛盾或未被人意识到的面相,或提出新的看法,而且这些努力是能够合理地被接受的,它就能够通过改变法律社群的某些深层共识,进而影响法律实践。
我非常赞同范老师对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说明,部门法和法理学本该有一种良性的关系,最终改变法律实践的现状。但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边是法理学者觉得部门法学家没深度,另一边,部门法学家又认为法理学不过是屠龙术,双方缺乏真正的有效沟通和分工。从我的角度看,部门法学家和法理学家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如果比较中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和美国的顶尖部门法学家,我们会发现美国的顶尖学者常常同时也是极具原创性的理论家,他们对于部门法中的某些核心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并且有能力把这些理论和教义学结合在一起,来重塑整个部门法的面貌。比如芝大法学院侵权法的名教授Richard A. Epstein,他的Taking一书不但是部门法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本重量级的政治哲学、法理学和经济理论作品,没人会把他看作“仅仅是”一名顶尖的部门法学家。而反观中国,我们的顶尖部门法学者缺乏这样的理论素养。这种对理论的轻视也表现在招聘中,国内的好法学院招聘青年教师时只会关心你发了几篇核心几篇一类,而丝毫不会在乎你的已有成果和已做的工作是不是有整体的理论承诺,是不是试图实质性地推进某个根本性的议题。在美国排名前列的法学院,一个应聘者如果有许多出版物,但却没有自己的理论,她就缺乏真正的竞争力。
在部门法学者理论素养不足的另一边,法理学家也应当为现在的局面负责。看看我们顶尖法学期刊上的法理学作品,多半是半学术半时评的文论:现在发生了什么事情,法理学上有什么现成看法——而且常常还是比较法式的大杂烩,简单结合一下,文章完成。我不是批评这种论文,它们自然有其独特的价值。理论家应当回应时代的理论需要,比如哈特和Devlin爵士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论战,这样的工作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种论文写作的思路成为学科的典范,这就有失偏颇了。这里的问题是法理学家过于直接地面对实践问题,而忽略了生产理论武器这个重要的环节。就像范老师说的,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在基础理论部分进行反思和批判,为部门法学者思考实践问题提供基本的思路、概念,同时,这样的思路和概念必须包含有一定的彻底性和原创性,而不能用简单的比较法式大杂烩来取代理论家自己的学术使命:
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或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固然也算是一种贡献,而且这种贡献也可能是理论上的。但真正的理论贡献,是贡献理论而非应用他人的理论。如果我们只是援引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即使这种运用很成功,它也只不过是证明了这些被援引的理论是好的理论。没有一个有雄心的理论家或理论家社群会满足于应用其它人的理论,而不致力于提供独特的、富有竞争力的新理论的。只有当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够提出一套与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竞争的理论时,中国的法理学才算做出了真正的理论贡献。这无疑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因为它要求理论家必须具有将实践予以理论化的功力,目前我们能说的是,理论家要不愧于实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理论贡献,并具有做出真正的理论贡献的雄心。
从群组blog Truth on the Market 得知,美国伊大法学院的Larry E. Ribstein教授于12月24日过世。我和Ribstein教授并没有过深的交往,但他的为人为学却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他难得的几次吃饭、聊天也是我在美国访学期间美好记忆的组成部分。记得在我回国前一周,我还与他一起吃过一顿便餐,席间我提到我下周就要回国,他郑重其事地说若早知道我要离开,就应该到高级餐馆请我好好吃上一顿。短短一句话令我很是感动,我不过是第三世界国家来的平庸学生,而Ribstein是世界顶级的商法学者,但他丝毫没有架子。他过人的饱学睿智,还有那种和他地位极不相称的平等、真诚和慷慨,为我设立了一个学者为学为人的终极榜样。
Ribstein是伊大法学院的讲座教授,在商法领域其作品的引用率长期居全美前四,他毫无疑问是伊大法学院的顶级学术大师之一。我不熟悉他在商法、公司法领域研究上的具体贡献,但他的“法域竞争”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刚好当时有一位台湾的同学在读他的SJD,博士论文的写作方向正好是法域竞争,我们经常交流聊天,所以有幸了解这个理论的梗概。
这个理论的大意是说把“法律制度”也看作是商品,他的生产商是政府,而消费者是个人与商业团体。在联邦制的前提下,州政府之间会形成竞争,公民和公司则以脚投票,选择出效率最高(或最适合他们)的公司法、税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因此,德拉华州虽然土地贫瘠,但却有着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的公司法,原因无他,只是因为公司在那里设立成本最低。法域竞争的理论也可以适用到国际领域。为什么蒙牛、百度这些号称民族企业的公司不是在中国设立公司,却选择开曼群岛、维京群岛去注册?因为那里注册的成本最低,并且监管最宽松。在民主和联邦制的政治架构下面,公司和公民会对政府进行游说,要求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产品,如果本地政府无法提供这样的法律产品,他们最终就会用脚投票,选择最有利于他们的法域。
正因为上述法域竞争的存在,“一个加州的居民会在德拉华设立船运公司、在巴拿马注册船只、到香港招聘船员、把资本转移到开曼群岛、去加拿大找个同性伙伴结婚”。Ribstein的原创理论为这种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也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捍卫了联邦制的正当性。推荐大家阅读他的The Law Market一书,通俗易懂,清晰简洁,完全适合非商法或法经济学背景的学术工作者阅读。
我相信,他的理论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实践——贱卖土地、免税政策、放松环保管制等等。当然,Ribstein教授出于严谨的自我要求,他对自己的理论能否适用于authoritarian state表示谨慎。但我直觉上觉得他的基本思路仍然成立,只不过政府决策时的动机结构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父母官不用考虑选民的压力和人民的疾苦,而只需要考虑组织部的考察和自己的钱包!
仅以这篇小小的短文纪念Larry E. Ribstein。
Update (2012.1.6): 收到台湾新竹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蔡昌宪助理教授的邮件,他的纪念文章也发布在了这里。昌宪是我在美国认识的同窗好友,也就是我上文提到的Ribstein教授指导过的唯一一位、也是最后一位法学博士。
去年九月Solum教授到访复旦高研院、浙大光华法学院、南大法学院,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Aristotelian and Confucian Virtue Jurisprudence)为题做了三次演讲,我把稿子翻译成了中文(pdf文件,新浪共享无需积分就可以下载)和读者们分享。
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德伦理学大要,第二部分探讨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第三部分简单介绍儒家美德法理学的基本理念,最后做了个初步的比较。
P.S. 其实更确切地说,这篇演讲稿更精确的题目应该是《(Solum版)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王凌皞版)儒家美德法理学》。
虽然我已经在Twitter上po过,但还是想搬到主页面上来推一把:Judge’s Guide to Neuroscience
Though you might not be a judge, still you could download it while it’s HOT and have a TASTE!
这个指南来自于麦克阿瑟基金会的“法律与神经科学项目”,参与这个项目的成员有哲学家、法学家和神经科学家,主要议题包括以下几个:
- 什么是认知神经科学?
- 什么是fMRI(功能磁共振)?
- 神经科学家能否测谎?
- 什么是神经基因学?
- 神经科学能否测量疼痛?
- 神经科学能否为我们提供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刑事责任?
- 神经科学能否帮我们重新认识毒品成瘾?
- 神经科学能否识别精神变态?(有意思!!)
- 神经科学是不是已经在法庭上有所作为了?
- 从短期看神经科学将会如何影响法律?
- 从长期看又有什么深远影响?
这个指南不是专业的学术论文,而是为法律实践者量身定做的,所以并不要求读者具有很扎实的背景知识。通过阅读这个指南,基本上也就知道美国的神经法理学研究基本状况了。有兴趣的读者一定不要错过!
Leo按:虽然这篇短文是《法理词汇》的中文版序言,但是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概括了20世纪至今当代英美法理学的学术史,或许有助我们重新认识英美法理学的历史脉络与当代走向。
《法理词汇》这本小书将为读者简要地介绍当代英美法律理论中的基本概念。说起《法理词汇》,它本是“法理网志”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为网上的读者提供当下法学界最新学术成果的信息,有时我也会在介绍中加上笔者的评论。我把《法理词汇》放在“法理网志”的附属页面中,并不时更新。每个《法理词汇》条目都会介绍并且分析法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或理念),这些概念都是我们在法律分析过程中常会用到的。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理论的发展路径曾受到“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并在此影响之下有一显著的转向。现实主义运动内部包含了看待法律的各种不同观点,但在这场运动中并没有一种核心理论或者理念能为全体成员所认同。但毫无疑问,霍姆斯是影响这场运动至深的关键人物。霍姆斯曾经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在美国法律史上举足轻重的那些作品中,有两种就是出自霍姆斯法官之手。它们分别是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和1897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文《法律的道路》。在《道路》一文中,霍姆斯说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懂得法律白纸黑字的人可能掌握着现在,但掌握未来的人则是统计学与经济学大师。”霍姆斯所谓“懂得法律白纸黑字的人”其实是隐喻仅仅围绕法律条文进行法学研究的这种理念——权威文本是用黑色字体印在白色的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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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太懒,三年前开始翻译的Solum教授 Legal Theory Lexicon(可能需要翻篱笆)的译稿一直拖到现在才出版。刚接到朋友的来信,通知我这本书已经付梓,估计读者很快就能在各地的法律书店买到了。出版的时间拖了那么长除了自身的懒惰之外,其实也有一些客观的原因。Solum在我翻译一稿之后多次修订其中的译文,所以我又花了将近半年时间重新逐个检查其中的词条,校正修订的内容。
另外,作为这本小书的翻译者,我在这里夸这本书可能有“王婆卖瓜”之嫌,但我还是想说上几句,做点行销。
大概每一个法学院的学子,在大一的时候都有过痛苦的一门课,这门课叫做《法理学》(或者《法学导论》)。由于特定的时代与意识形态背景,《法理学》这门课的内容异常枯燥无趣,更别说里面概念与理论的晦涩程度。大一时候的这种糟糕体验不但影响着法学院学生对这门课的看法,甚至在成长为法律人/法学家之后,他们仍会因此而对法理学持有某些偏见。他们会认为这是一门无聊的学科,既不关注实践,也无从帮助他们深层次地认识法律这个现象。
《法理词汇》这本小书或许能帮助他们扭转这种看法:法律理论也可以很好懂、很好玩。Solum用了很多浅近的语言与例子来说明深刻的法理概念,让本来高高在上的“学术黑话”变得平易近人。更重要的是,本书所介绍的很多理念与理论都是与我们的个人选择和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什么是值得过的人生?(《美德伦理学》词条)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分配正义》词条)政府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自由至上主义法律理论》词条)对于这些有趣的话题,我们的传统法理学教材并不会涉及,但这本小书都有介绍到。
所以,这本小书不但能为学子们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以更好地理解部门法教义学(doctrinal theory),更能帮助他们运用理论工具去反思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法律实践。
翻译是件困难的事情,翻译者必须同时很好地掌握并运用两门语言,而我却连一门都没有掌握。希望本书的读者多提批评意见(可以发在下面的评论栏中随意匿名吐槽),这也是帮助我进步的一种方式。
另外,感谢博珩策划的毕竞悦师姐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出版社的张翀编辑,没有她们的支持,这本书或许还在网上漂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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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簡介。
我還沒能讀到內文。從摘要與導言看來,此文討論的主題是(某些)法實證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成規論題(conventionality thesis),其作為對法律規範性(normativity of law)的解釋適當與否的問題。應該會是非常有意思的文章。
之前曾经简单讨论过政治科学家刘瑜老师的随笔《从经典到经验》,里面谈到过一些经验研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经验研究如何将社会实在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如何知道哪些是重要的议题(big questions)?这些问题都不是实证数据能够回答的。
就像这里说的,我并不反对经验研究,相反,我认为经验研究非常重要,实证数据有助于我们认识人类个体(行为科学、神经生物学、神经伦理学等),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法律经验研究、社会学、政治科学)。但实证数据本身并不能回答一切问题。
无独有偶,法律哲学家Brain Leiter最近也向“法律唯经验主义者(Legal Empiricists)”开火了,引起blog界广泛的反响(点这里,还有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