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理论前沿

新书讯:Lawrence B. Solum《法理词汇——法学院学生的工具箱》

由于我太懒,三年前开始翻译的Solum教授 Legal Theory Lexicon(可能需要翻篱笆)的译稿一直拖到现在才出版。刚接到朋友的来信,通知我这本书已经付梓,估计读者很快就能在各地的法律书店买到了。出版的时间拖了那么长除了自身的懒惰之外,其实也有一些客观的原因。Solum在我翻译一稿之后多次修订其中的译文,所以我又花了将近半年时间重新逐个检查其中的词条,校正修订的内容。

另外,作为这本小书的翻译者,我在这里夸这本书可能有“王婆卖瓜”之嫌,但我还是想说上几句,做点行销。

大概每一个法学院的学子,在大一的时候都有过痛苦的一门课,这门课叫做《法理学》(或者《法学导论》)。由于特定的时代与意识形态背景,《法理学》这门课的内容异常枯燥无趣,更别说里面概念与理论的晦涩程度。大一时候的这种糟糕体验不但影响着法学院学生对这门课的看法,甚至在成长为法律人/法学家之后,他们仍会因此而对法理学持有某些偏见。他们会认为这是一门无聊的学科,既不关注实践,也无从帮助他们深层次地认识法律这个现象。

《法理词汇》这本小书或许能帮助他们扭转这种看法:法律理论也可以很好懂、很好玩。Solum用了很多浅近的语言与例子来说明深刻的法理概念,让本来高高在上的“学术黑话”变得平易近人。更重要的是,本书所介绍的很多理念与理论都是与我们的个人选择和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什么是值得过的人生?(《美德伦理学》词条)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分配正义》词条)政府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自由至上主义法律理论》词条)对于这些有趣的话题,我们的传统法理学教材并不会涉及,但这本小书都有介绍到。

所以,这本小书不但能为学子们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以更好地理解部门法教义学(doctrinal theory),更能帮助他们运用理论工具去反思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法律实践。

翻译是件困难的事情,翻译者必须同时很好地掌握并运用两门语言,而我却连一门都没有掌握。希望本书的读者多提批评意见(可以发在下面的评论栏中随意匿名吐槽),这也是帮助我进步的一种方式。

另外,感谢博珩策划的毕竞悦师姐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出版社的张翀编辑,没有她们的支持,这本书或许还在网上漂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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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這裡有簡介。

我還沒能讀到內文。從摘要與導言看來,此文討論的主題是(某些)法實證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成規論題(conventionality thesis),其作為對法律規範性(normativity of law)的解釋適當與否的問題。應該會是非常有意思的文章。

Leiter论“经验研究”的泡沫

之前曾经简单讨论过政治科学家刘瑜老师的随笔《从经典到经验》,里面谈到过一些经验研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经验研究如何将社会实在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如何知道哪些是重要的议题(big questions)?这些问题都不是实证数据能够回答的。

就像这里说的,我并不反对经验研究,相反,我认为经验研究非常重要,实证数据有助于我们认识人类个体(行为科学、神经生物学、神经伦理学等),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法律经验研究、社会学、政治科学)。但实证数据本身并不能回答一切问题。

无独有偶,法律哲学家Brain Leiter最近也向“法律唯经验主义者(Legal Empiricists)”开火了,引起blog界广泛的反响(点这里,还有这里)。

Schlag论批判法学

Pierre Schlag(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在SSRN上张贴了《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udies(The Oxfor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egal History, Vol. 295, Stanley N. Katz, ed., 2009)一文。下面是摘要:

    这个《牛津法律史国际百科全书》的词条探讨批判法学这个政治运动与智识浪潮的起源和意义。词条尝试着描绘这一运动的智识先驱、智识贡献、政治和批判法学的遗产。词条还描述了对批判法学的批评及其引出的美国法学界反智主义的后果。
    This brief encyclopedia entry, written for the Oxfor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egal History, discusses the origins and implications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as a political movement and an intellectual tendency. The entry attempts to chart the intellectual forerunners, the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the politics, and the legacies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It also describes the attacks on cls and the anti-intellectual consequences of these attacks for the American legal academy.
Via LTB

Brian Leiter 介紹法實證主義的核心論旨

Brian Leiter 09年底在SSRN放了一篇簡短的文章,僅僅八頁。在這裡

此文簡要描述他對法實證主義的理解,扼要地指出法實證主義在理論考量(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上的優點。文章後半他比較法實證主義的核心論旨與其他當前主要的法律理論流派的相容性,並且(毫不意外地)把對法實證主義的扭曲理解歸咎於德沃金。

這篇文章中Leiter並未特別提出什麼新的論點。如果你對Hart/Dworkin論爭以及Leiter對此的評論已經十分熟悉,這篇文章可能淺得讓人失望。但若你剛開始研究這個主題,本文可能是篇淺白易懂的概論。

神经法理学?

哲学蛋糕得知台大哲学系马上要召开一个以演化生物学和道德哲学为核心议题的研讨会。下面几篇论文很有意思,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下。

  1. 以生物學論道德演化之可能與不可能
  2. Is human morality an adaptation?
  3. 合情合理?--道德判斷的社會心理模型
  4. 群落生態學與系統生態學的發展與哲學蘊含
  5. 德行起「猿」 Read more »

Haack论科学与法律中的形式主义

Susan Haack (迈阿密大学法学院) 在SSRN上张贴了《意义的嬗变与形式主义的界限:以法律与科学为例》(刊载于Analisis Filosofico, Vol. 29, No. 1, May 2009 )。以下是摘要:

自然语言是一种有机的生命体;当词语获得新涵义抛弃旧涵义的时候,它们的意义就改变了。但当代(后弗雷格主义)语言哲学并未对这种现象给予足够的重视;像Feyerabend或Rorty这样的激进哲学家认为这种意义的改变使得科学再也无法自诩为理性事业。但在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中的思想家,比如科学哲学中的皮尔士和法律理论中的霍姆斯,它们都认识到了语言意义的嬗变,也都意识到语言的嬗变对科学的进步与法律对变动社会情势的适应所能做出的贡献。这篇论文就试图发展以上这两种思路。我将以下面两个事例来阐述这两个思路:首先是自然科学中从发现“核素”到发现“mDNA”这一百年间“DNA”这个概念的意义嬗变,其次是第一修正案中“宗教的建立”这个短语自第一修正案颁行至今的意义变迁。在论证意义的嬗变可以促进合理性之后,我将说明狭义的形式主义对于科学与法律(的发展)均无能为力。 Read more »

新书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理性、多元论与政治哲学的主张

Rawls and Habermas: Reason, Pluralism, and the Claims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by Todd Hedrick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6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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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um畅谈美德法理学、新形式主义与法治

前面我有两篇Post(分别是美德法理学果真是愚不可及吗?No.1No.2)讲到如何从美德认识论角度看待法律中的知识与认识美德之间的关系。除了认识论角度之外,还有一个美德伦理学的进路来探讨法理上的美德与裁判关系问题。以认识论为模型的美德法理学追问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命题为“真”,而以伦理学为模型的美德法理学则追问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决定是“正确的”。

当代美德法理学领军人物、法律哲学家Lawrence Solum就是(主要)从美德伦理学路数来看这个问题的。我去年刚到伊大的时候曾经给他做过一个粗浅的访谈,覆盖了美德伦理学、美德法理学、新形式主义、宪法原意论、法治工具主义等诸多议题。

这个访谈现在已经在《南大法律评论》上面刊载了,有兴趣的读者请移步此处下载可供引用的原始论文(新浪共享,无须登录,点击“立即下载”即可)。访谈第一句话似乎稍微有点语病,不知是编辑搞错了还是我自己当时稿子的问题,等空下来之后会根据我的word版本重新整理一个pdf和html版,放到CZ以方便读者阅读。

Duff论刑法理论

R. A. Duff(University of Stirling哲学系、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在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 Volume上新发表论文《走向一种刑法理论?》Towards a Theory of Criminal Law?(非ssrn,需要订阅该数据库)。以下是摘要:

    论文开篇第一部分探讨刑法理论的意义所在,第二部分先勾勒出自由共和刑法的规范性目标,然后在第三部分集中讨论这种刑法的两个核心特征:它首先要应对公共的恶,并要求犯下恶行的行为者得到公共处置。第五部分解释为何一个自由共和国家要维持这样的一套刑法,第六部分集中解决行为的罪责化问题——也就是刑法所调整行为的范围。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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