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美德伦理学

当我们谈论活体取熊胆汁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II:那些康德没有说的

这个系列的上一篇《康德会怎么说?》处理的是动物权利(或福利)的伦理学基础问题。我从康德道义论伦理学的思路出发(但不是他本人的观点)来反驳了极端的反动物权利者,在这一篇中,我将换一个角度,转而处理另一个令我十分感兴趣的话题:道德主张的普遍性和道德批评的合理限度,以及,它们和美德伦理的关系。陈嘉映老师的这篇文章《救黑熊重要吗》其实已经把我想讲的都点到了,但他并没有展开来讨论。我在这里仅仅是尝试着以更为清晰、明了的方式来展开讨论,就当我是为陈老师做个评注吧。我们先从陈老师文章中谈到的质疑开始:

“一次,跟几个救助黑熊的朋友聊天。他们说起常听到的一个质疑:你们为什么花那么大力气去救助黑熊?你们为什么不去救助失学儿童——人更重要还是熊更重要?听到这样的质问,朋友们有点儿困惑——是啊,为什么?难道儿童失学不比黑熊受苦更要紧吗?救助黑熊是不是有点儿中产阶级的矫情?

事实上,我不止一次听人这样评论动物保护人士、四合院保护人士。我不是特别肯定,救助失学儿童一定比救助黑熊重要,但我这种看法说来话长,放过不表。就算救助失学儿童更重要,似乎还有些事情比儿童失学更更重要。艾滋病村里的孩子不仅失学,还面临生命危险。那里的成年人也在等待救助。流浪汉无家可归缺衣少食,被拐卖的孩子沿街乞讨还受到帮主虐待,为自己的最低权利抗争的百姓被投入牢房。如果可以问救助黑熊的人士为什么不去救助失学儿童,能不能问救助失学儿童的人士为什么不去救助艾滋病患者呢?”

上面这段话中,反对黑熊救助运动的批评者并不反对动物权利或者福利本身,而是针对救助之对象的排序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道德批评:如果可以对救助的对象之价值做一个排序,那么在序列之中,黑熊权利的保障无疑是排在很后面的。既然如此,难道不应该先实现那些最为重要的价值,其次再谈救助黑熊吗?

这样的说法正确吗?如果不正确,又不正确在何处?对于这个话题,康德伦理学不能给我们什么直接的帮助了,我们得到亚里士多德、Bernard Williams、Samuel Scheffler、Stephen Darwall等哲学家的工作中去寻找可能的思路与讨论方案。为了让思路简单清晰地呈现出来,我们来依次讨论并回应上述质疑的思路:分别是“过于苛刻”的反驳、“道德批评限度”的反驳和“道德选择本真性”的反驳。

是不是要求太苛刻了?

对上面这种批评最简单明了的回应莫过于:如果这种排序存在的话,并且严格按照这个排序来的话,那么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苛刻,甚至于脱离现实? Read more »

当我们谈论活体取熊胆汁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I:康德会怎么说?

因为归真堂上市在即,“活体取熊胆汁”又在网络上引来不少的争议和批评,这其中既有科学上的问题(果壳:熊胆真的“不可替代”吗?),也有道德层面上的争议。我所关心的,更多的是道德争议。陈嘉映老师在财新《新世纪》上的这篇文章《救黑熊重要吗?》讨论得相当细腻与深刻。这篇短短的评论展现出了一名职业哲学家作为“论证专家”所具有的分析、反思能力,同时也深刻地挖掘到了问题本身的复杂与精微之处;更难能可贵的是,陈老师通篇以平白通晓的语言来谈论道德哲学问题,不掉书袋不装逼,清晰简洁,富有修辞性,堪称哲学家参与公共讨论的典范之作。

在陈老师这篇评论的启发下,我在这里也想借机来简单地谈谈活体取熊胆汁所涉及到的许多道德哲学问题。比较相关的问题有:动物福利与权利;道德要求的普遍性与中立性;美德伦理与道德义务。不急,依次一个一个来,今天先谈第一个。

伤害熊是一个“道德”问题吗?

把熊用铁链锁起来剖开它的肚子然后把一根细管插入它的胆囊,从这一刻开始,这只熊终其短短一生,都在为某些人的利益贡献胆汁。如果我接着问你:“这样做道德吗?”毫无疑问这样的行径可以用“残忍”、“没人性”等语词来描述和评价,但动物的道德权利毕竟是十分晚近的现象,毕竟,世界上还有许多“人”的道德权利都还没得到保障呢,又遑论动物。不难想象,会有人质疑这个问题本身:道德是适用于人类自身或者人和人之间的,对于动物来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为了加强这样的说法,她还会再反问你一句:你认为伤害熊是错误的,你自己就不吃猪肉牛肉羊肉吗? Read more »

谈富勒《法律的道德》中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翻译及其理解

凡是学过进阶《法理学》课程(开在大三大四)的同学都知道,富勒(Lon L. Fuller)是极为重要的当代法理学家,而《法律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Law)则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这本名作大家翘首企盼,我依稀记得它的翻译出版是在我读大四到研一期间。当时的英语阅读能力还有限,郑戈老师的翻译一面世,我就买入一本赶紧捧读。那时读书没头没脑,阅读学术作品就像翻看小说一样。翻完这一本书,除了被人说烂了的“法治”八要件之外,也就能偶尔记住几句名言警句式的表达。

但商务的这个译本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郑戈老师译笔流畅,文气畅通,读上去感觉像是中文作品。不像有些翻译的文本,从句套从句,有很重的“译制片”感。所谓“译制片”的感觉,就是你不看画面,光听声音,就能知道这部电影是外语片——因为译制片的配音演员故意模仿老外的腔调,那腔调却又不是真正的洋人腔调。很多的译作都给人这样的感觉,不是吗?说起来,我自己其实也是不合格的“译制片”型译者之一,《法理词汇》里面有很多技术化的表达,尽管我很努力地想翻译为平白的中文文本,但最终还是落了个译制片味。

郑戈老师的译文兼顾了信达雅,但其中有个关键概念的翻译我却颇有微词,这个概念就是富勒一开场就大篇幅处理的“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富勒这样来界定Morality of Aspiration: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is most plainly exemplified in Greek philosophy. It is the morality of the Good Life, of excellence, of the fullest realization of human powers. In this concept one might be condemned for failure, [but] not for failure to perform a duty, for shortcoming, but not for wrongdoing.”(The Morality of Law 修订版 p5)

这段话的意思非常浅白,其实富勒就是在讲古希腊的“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网上也有激烈的批评指出富勒在这里是在讨论“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我自己就自诩是美德伦理学的辩护者。有一定伦理学功底的读者或许会问:难道亚里士多德不是通过功能主义的目的论来界定美德的吗?目的论伦理学不就是美德伦理学吗?答案既“是”也“不是”。

说“是”,是因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无论是目的论伦理学还是美德伦理学都是源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因此,这两个概念如果仅仅“指称”某个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那么它们就重合了。只不过在这里,它们的差别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两个名字,但指同一颗星星。

说“不是”也有其道理:如果我们把“目的论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看作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个传统的“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的“解释”或者“概念化”。那么目的论和美德伦理代表着两种独立的概念化方式,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一个代表黑暗中的星星点点的光明,而另一个代表彻底的光明就要来到了。

“目的论伦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主流解释,而“美德伦理学”在20世纪末开始成为伦理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的新解释范式。尽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主义的目的论生物学支撑起他的美德伦理学主张,但这两种理论并不一样。目的论伦理学本身是可以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结果也可以是目的,比如享乐主义的目的论伦理学。而美德伦理学则没法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美德伦理学将行动者的行动动机、情感、趋向视作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而结果论将行动带来的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

在富勒写作这本书的年代,那时候人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解读还是“目的论”占主流,美德伦理学只处于萌芽的阶段。并且,不但上述这个定义的段落没有提到行动者的个人美德,通读整本书,“美德”这个概念并未和Morality of Aspiration联系到一起。显然最合理的解释是富勒并未注意到G. E. M. Anscombe这一拨人在悄悄酝酿的亚里士多德的逆袭——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他头脑中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依然是古旧的“目的论伦理学”。

解决了这个概念的理解问题,是时候来看看它该如何适当翻译了。Morality of Aspiration大致是在讲个人对自身的卓越的“追求”,而不是旁人指责你没有尽到什么义务或者做了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因此,Morality of Aspiration径直可以翻译为“追求的道德”。

郑戈老师的翻译是“愿望的道德”。初一看,似乎差别不大。然而,从日常语言的用法看,“愿望的道德”在中文中并没有“追求卓越”的意义,虽然愿望的对象一般而言是好的。或者,更精确地说,愿望的对象或状态在“卓越”的程度上比不上“追求”的对象或状态。试体会下面这个表达:

“我追求匀称的体型,尽管我有个愿望就是有一天能放开来海吃海喝。”

因此,“愿望的道德”并不能确切地传达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意义,而且在头一次听到这个概念而缺少必要技术性解释的情况下,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追求的道德”也会让人有点发懵,因此,最好的精确翻译是“作为追求的道德”,而与其相对,Morality of Duty不妨译为“作为义务的道德”,这样就会清晰很多。

在本文结束前,我还想吐槽一小点。整本书的书名The Morality of Law,这不是明摆着就是《法律的道德》?说实在的,我直到今天还是不明白为啥要在道德后面加个“性”。译事艰难,郑戈老师的翻译白玉微瑕,挑错总是相对容易的。


Solum论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

去年九月Solum教授到访复旦高研院、浙大光华法学院、南大法学院,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Aristotelian and Confucian Virtue Jurisprudence)为题做了三次演讲,我把稿子翻译成了中文(pdf文件,新浪共享无需积分就可以下载)和读者们分享。

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德伦理学大要,第二部分探讨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第三部分简单介绍儒家美德法理学的基本理念,最后做了个初步的比较。

P.S. 其实更确切地说,这篇演讲稿更精确的题目应该是《(Solum版)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王凌皞版)儒家美德法理学》。

Martha Nussbaum:难道你觉得我对人生的沉思很糟糕吗? (芝大法学院10年度毕业致辞)

两天前重新读了一遍Nussbaum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0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越读越喜欢。索性一不做二不休,花了两小时,把它全文翻译了。什么是哲学?Philosophy is an activity that uses reasoning and rigorous argument to promote human flourishing.这个致辞就是对这个问题答案的具体展开。原文链接点这里

2010年度的毕业班同学,在这个快乐的日子里面,我们把所有的美好祝福都奉送给你们和你们的爱人。你们在这个伟大的法学院接受了严谨的教育,即将去拥抱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涯。面对你们这样一群拥有杰出成就和远大前程的人,我该说点什么呢?

当Schill院长邀请我进行毕业致辞的时候,他一定知道我会拉上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但或许他并未料到,我今天要讲的这位是其中最不象话也最愤世嫉俗的,希帕契娅。说希帕契娅是一名律师其实并不为过,因为犬儒/斯多亚传统中的哲学家总喜欢把自己称作“人性的律师”。在接下去的讲演中,你们会发现,希帕契娅擅长以论证让别人无话可说,并因此而为人所熟知。我们就把希帕契娅看作是世界上第一位女律师吧。我想用她的故事来讲讲年轻律师所面对的各种挑战。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故事。

在公元前四世纪的玛若尼亚,一个以繁荣的酒业而闻名的富庶城市,希帕契娅诞生于一户富裕的中产阶级家庭。在当时的希腊,女性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他们很少走出家门,也很少学习读书写字。但是希帕契娅并未受到这些成规的限制。她想尽各种办法自我学习——当包办婚姻降临到她头上的时候,她一次又一次拒绝父母所选定的对象,最后爱上了一个清贫的流浪哲学家克拉底。克拉底身负残疾,是个驼背;所以他无法为上流希腊社会所接受。但希帕契娅一次次拒绝其他相亲对象,并且要求父母同意她嫁给克拉底。有一天,克拉底来找希帕契娅。他站起身,脱光了衣服(扔在一边),对她说“这就是你的对象。那些是他的财产。选择你要的。除非你选择我的生活方式,不然我们无法成为伴侣。”希帕契娅选择了他——并且还远不止如此。据历史记载,她离开了家,穿上了中性的衣服,跟着克拉底周游希腊全境。甚至,她还在公众场合与克拉底性爱。即便从现在的眼光看,这也是骇人听闻的行为。 Read more »

美德法理学果真是愚不可及吗?No.3

  • 美德伦理学?

在上面两个post里面(点这里12),我以美德认识论为基础来试着论证司法裁判中的美德法律认识论。但就像前面的讨论所提到的,法律推理中的很多认识论问题同时也又是规范性判断问题。比如,宋山木大神的行为是不是强奸?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但要探究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宋大神对女性下属做出哪些行为?),更要思考从法律的(规范性)观点看,这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规范性法律后果(这些行为是强奸还是侮辱妇女?)。

这就引出了美德法理学的另一个基础——美德伦理学。所谓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规范性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错的?人们是怎样做出这些判断的?粗略地说,回答前面这个问题的学科,我们一般称之为“规范伦理学”,回答后面这个问题的学科,我们一般将其归入“元伦理学”或“道德心理学”的范畴。

说到这里,常常有很多人误会哲学家的工作。很多人认为“哲学家”是个褒义词。能称得上“哲学家”的人就必须人格完美,思想高尚,弄不好还得做青年人的人生导师。或许在某些国家(比如法国),“哲学家”确实是个高尚的词汇。但在英美哲学中,这是一种根本性的误解。“哲学家”只是一种职业,并不见得就很高尚。就如脱衣舞娘精于以身体的视觉表现来引导男性下半身思考或管道工精于从马桶中掏出堵塞的秽物一样,道德哲学家也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并不比脱衣舞娘和管道工高尚到哪去。哲学家也拥有一个特殊的技能,在这里,他们的技能主要是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以及,为什么人们那么认为。如果还不清楚这个问题的话,读者可以设想:当你遭遇道德困境无所适从时,你是去北大哲学系找徐向东老师谈美德伦理学还是去找灵隐寺的大和尚谈人生?可能正常人都会觉得后面这个选项更加合理一些吧。 Read more »

Solum畅谈美德法理学、新形式主义与法治

前面我有两篇Post(分别是美德法理学果真是愚不可及吗?No.1No.2)讲到如何从美德认识论角度看待法律中的知识与认识美德之间的关系。除了认识论角度之外,还有一个美德伦理学的进路来探讨法理上的美德与裁判关系问题。以认识论为模型的美德法理学追问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命题为“真”,而以伦理学为模型的美德法理学则追问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决定是“正确的”。

当代美德法理学领军人物、法律哲学家Lawrence Solum就是(主要)从美德伦理学路数来看这个问题的。我去年刚到伊大的时候曾经给他做过一个粗浅的访谈,覆盖了美德伦理学、美德法理学、新形式主义、宪法原意论、法治工具主义等诸多议题。

这个访谈现在已经在《南大法律评论》上面刊载了,有兴趣的读者请移步此处下载可供引用的原始论文(新浪共享,无须登录,点击“立即下载”即可)。访谈第一句话似乎稍微有点语病,不知是编辑搞错了还是我自己当时稿子的问题,等空下来之后会根据我的word版本重新整理一个pdf和html版,放到CZ以方便读者阅读。

Woolley与Wendel论法律伦理与道德品质

SSRN上火热出炉的一篇工作论文Legal Ethics and Moral Character (Georgetown Journal of Legal Ethics, Forthcoming),关于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的个人品质。是我感兴趣的题目与研究方向,和读者分享下。下面是摘要:

法律伦理学中的大多数理论争论都是围绕着法律职业者行为准则的内容而展开的,也就是对“律师应当如何如何做”这类问题提供规范理论上的解答。为了回答这类规范性问题,学者们往往会强调律师个人是一个行为者或决策者。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很多学者忽视了和这些行为规定性内容相关的(或内在于其中的)律师个人属性——除此之外,还包括她的行为趋向、个性、个人品质、认知能力、情感或美德。法律伦理学家们往往假设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在“全盘考虑之下,应该怎么做?”这一规范性问题的答案之上。本文主张,职业伦理中的伦理考量应当基于某种心理学形式,在该形式中,当我们提出(或回答)“律师该怎么做?”问题的时候,我们同时也隐含着提出(或回答)另一个问题,及“律师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 Read more »

Staypressed theme by Th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