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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富勒《法律的道德》中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翻译及其理解

凡是学过进阶《法理学》课程(开在大三大四)的同学都知道,富勒(Lon L. Fuller)是极为重要的当代法理学家,而《法律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Law)则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这本名作大家翘首企盼,我依稀记得它的翻译出版是在我读大四到研一期间。当时的英语阅读能力还有限,郑戈老师的翻译一面世,我就买入一本赶紧捧读。那时读书没头没脑,阅读学术作品就像翻看小说一样。翻完这一本书,除了被人说烂了的“法治”八要件之外,也就能偶尔记住几句名言警句式的表达。

但商务的这个译本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郑戈老师译笔流畅,文气畅通,读上去感觉像是中文作品。不像有些翻译的文本,从句套从句,有很重的“译制片”感。所谓“译制片”的感觉,就是你不看画面,光听声音,就能知道这部电影是外语片——因为译制片的配音演员故意模仿老外的腔调,那腔调却又不是真正的洋人腔调。很多的译作都给人这样的感觉,不是吗?说起来,我自己其实也是不合格的“译制片”型译者之一,《法理词汇》里面有很多技术化的表达,尽管我很努力地想翻译为平白的中文文本,但最终还是落了个译制片味。

郑戈老师的译文兼顾了信达雅,但其中有个关键概念的翻译我却颇有微词,这个概念就是富勒一开场就大篇幅处理的“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富勒这样来界定Morality of Aspiration: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is most plainly exemplified in Greek philosophy. It is the morality of the Good Life, of excellence, of the fullest realization of human powers. In this concept one might be condemned for failure, [but] not for failure to perform a duty, for shortcoming, but not for wrongdoing.”(The Morality of Law 修订版 p5)

这段话的意思非常浅白,其实富勒就是在讲古希腊的“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网上也有激烈的批评指出富勒在这里是在讨论“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我自己就自诩是美德伦理学的辩护者。有一定伦理学功底的读者或许会问:难道亚里士多德不是通过功能主义的目的论来界定美德的吗?目的论伦理学不就是美德伦理学吗?答案既“是”也“不是”。

说“是”,是因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无论是目的论伦理学还是美德伦理学都是源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因此,这两个概念如果仅仅“指称”某个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那么它们就重合了。只不过在这里,它们的差别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两个名字,但指同一颗星星。

说“不是”也有其道理:如果我们把“目的论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看作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个传统的“历史上的伦理学思想”的“解释”或者“概念化”。那么目的论和美德伦理代表着两种独立的概念化方式,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就像“长庚星”和“启明星”一样,一个代表黑暗中的星星点点的光明,而另一个代表彻底的光明就要来到了。

“目的论伦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主流解释,而“美德伦理学”在20世纪末开始成为伦理学界对亚里士多德的新解释范式。尽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主义的目的论生物学支撑起他的美德伦理学主张,但这两种理论并不一样。目的论伦理学本身是可以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结果也可以是目的,比如享乐主义的目的论伦理学。而美德伦理学则没法和结果论相容,因为美德伦理学将行动者的行动动机、情感、趋向视作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而结果论将行动带来的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对象。

在富勒写作这本书的年代,那时候人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解读还是“目的论”占主流,美德伦理学只处于萌芽的阶段。并且,不但上述这个定义的段落没有提到行动者的个人美德,通读整本书,“美德”这个概念并未和Morality of Aspiration联系到一起。显然最合理的解释是富勒并未注意到G. E. M. Anscombe这一拨人在悄悄酝酿的亚里士多德的逆袭——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他头脑中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依然是古旧的“目的论伦理学”。

解决了这个概念的理解问题,是时候来看看它该如何适当翻译了。Morality of Aspiration大致是在讲个人对自身的卓越的“追求”,而不是旁人指责你没有尽到什么义务或者做了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因此,Morality of Aspiration径直可以翻译为“追求的道德”。

郑戈老师的翻译是“愿望的道德”。初一看,似乎差别不大。然而,从日常语言的用法看,“愿望的道德”在中文中并没有“追求卓越”的意义,虽然愿望的对象一般而言是好的。或者,更精确地说,愿望的对象或状态在“卓越”的程度上比不上“追求”的对象或状态。试体会下面这个表达:

“我追求匀称的体型,尽管我有个愿望就是有一天能放开来海吃海喝。”

因此,“愿望的道德”并不能确切地传达Morality of Aspiration的意义,而且在头一次听到这个概念而缺少必要技术性解释的情况下,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追求的道德”也会让人有点发懵,因此,最好的精确翻译是“作为追求的道德”,而与其相对,Morality of Duty不妨译为“作为义务的道德”,这样就会清晰很多。

在本文结束前,我还想吐槽一小点。整本书的书名The Morality of Law,这不是明摆着就是《法律的道德》?说实在的,我直到今天还是不明白为啥要在道德后面加个“性”。译事艰难,郑戈老师的翻译白玉微瑕,挑错总是相对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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